星島環球網消息:公共利益如何界定、徵收程序如何規範、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如何到位、暴力拆遷能否得到遏制……對正在修改的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(徵求意見稿)》關注的熱浪,從兩會前延續到兩會上。
《中國青年報》報道,9日下午,中國青年報社、中青在線網站兩會系列訪談欄目請來了全國政協委員、四川省律協副會長、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施傑,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主任王才亮,就這些備受公眾關注的問題進行深入探討。
“被拆遷”主體遭忽視:我不知道的情況下房子就被拆
“政府為了舊城改造、修建道路進行的大規模集體拆遷,大多數時候應該是為了改善老百姓的居住條件,從這個意義上講,政府推動城市化進程進行的一些拆遷,與老百姓的利益是一致的,之所以出現一些很極端的事情,是法律設置上出現了問題。”作為律師,施傑關注的是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》實施中遇到的諸多問題。
他說:“目前依然有效的拆遷條例有關拆遷主體的規定就是條例最大的問題。“現行拆遷條例規定,只要向拆遷主管部門,也就是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,批准之後就能拆遷。”
施傑分析認為,事實上,目前許多拆遷過程中,基於商業目的的開發商,拿到行政部門的文件以後,就像拿到了尚方寶劍,取代政府成了拆遷主體,開發商拆不動時,就有一些極端的現象出現了,包括黑惡勢力介入,採取一些非法手段,導致暴力拆遷。
此外,還有拆遷程序問題,拆遷人申請拆遷時,向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規劃許可,在規劃範圍內進行拆遷,但是,這個程序中恰恰少了一個非常重要、也是必不可少的主體,即被拆遷人。
“被拆遷人的意見呢?你拆我的房子,這土地雖然是國家所有的,但是國家給了我這塊土地的使用權,並且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權是我,你要動我的財產完全沒有我的事。”施傑道出了眾多被拆遷人的疑問。
前不久在徵收條例徵求意見過程中,向國務院法制辦遞交了多條意見的王才亮律師認為,徵收條例制定中,兩個原則不能動搖:第一,拆了百姓的住房,應該要讓老百姓住得更好;拆企業的廠房,給的補償要使其能夠正常生產。第二,拆遷執行中不能過多地採用強制措施。